索引号: 00001434-9/2018-00332 发布机构: 区人社局
发文日期: 2018年08月20日 主题分类: 专项启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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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564裁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18-08-20 浏览次数: 【字体:

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上海庆松纺织品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孙慧兰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嘉劳人仲(2018)办字第564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孙慧兰2018年2月1日至2018年3月15日期间工资人民币陆仟陆佰壹拾叁元肆角玖分;

二、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孙慧兰2017年3月16日至2018年2月13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肆万捌仟肆佰柒拾肆元贰角陆分;

三、对申请人孙慧兰的请他请求事项,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