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18-00217 | 发布机构: | 区人社局 |
发文日期: | 2018年06月11日 | 主题分类: | 专项启事 |
关键词: |
2018.175裁决书公告
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上海浦石餐饮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董丹丹等10人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嘉劳人仲(2018)办字第175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董丹丹等10人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合计人民币伍万捌仟捌佰元整(详见附件2:申请人请求事项明细及裁决明细)。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