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9/2018-00183 发布机构: 区人社局
发文日期: 2018年05月23日 主题分类: 专项启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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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445裁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18-05-23 浏览次数: 【字体:

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上海百宸塑业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白雪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嘉劳人仲(2018)办字第445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日内支付申请人白雪2017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29日期间工资人民币叁万元整   

二、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日内支付申请人白雪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人民币叁万元整;

三、对申请人白雪的其他请求事项,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