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9/2018-00118 发布机构: 区人社局
发文日期: 2018年03月26日 主题分类: 专项启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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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2876裁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18-03-26 浏览次数: 【字体:

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上海湛敏生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沈友铭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嘉劳人仲(2017)办字第2876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沈友铭2017年9月1日至10月13日期间工资共计人民币柒仟壹佰陆拾陆元整;

二、对申请人沈友铭要求你单位确认2016年10月30日至2017年10月13日期间双方具有劳动关系的请求事项,予以支持;

三、对申请人沈友铭的其他请求事项,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