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18-00078 | 发布机构: | 区人社局 |
发文日期: | 2018年02月26日 | 主题分类: | 专项启事 |
关键词: |
2017.2500裁决书公告
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上海霨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魏小发等16人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嘉劳人仲(2017)办字第2500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王红丽、许金瑞、段占丽、奚平娟、李丽莉、刘铮、魏小发2017年3月25日至2017年9月11日期间的工资共计人民币肆万叁仟零伍拾肆元柒角壹分 (详见附件三:你单位应支付申请人工资的金额);
二、对申请人陈维、张莉、罗海荣、张秋、杨万成、付彪彪、许自港、李玉华、夏萍的请求事项,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2017.2500裁决书公告附件(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工资金额).xlsx
2017.2500裁决书公告附件(申请人的请求事项).xlsx
2017.2500裁决书公告附件(申请人的身份信息).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