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17-00233 | 发布机构: | 区人社局 |
发文日期: | 2017年11月20日 | 主题分类: | 专项启事 |
关键词: |
2017.2355裁决书公告
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上海绿怡光源材料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梁玉琼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嘉劳仲(2017)办字第2355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梁玉琼2017年5月份工资人民币贰仟叁佰元整;
二、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凭票据为申请人梁玉琼报销2016年9月21日至2017年6月7日期间医疗费人民币壹佰伍拾捌元玖角贰分;
三、对申请人梁玉琼其他请求事项,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