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9/2017-00226 发布机构: 区人社局
发文日期: 2017年11月13日 主题分类: 专项启事
关键词:

2017.1912裁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17-11-13 浏览次数: 【字体:

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上海国裕石业发展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杨春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嘉劳人仲(2017)办字第1912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杨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人民币贰万叁仟叁佰柒拾陆元整;

二、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杨春一次工伤医疗补助金人民币壹万陆仟叁佰伍拾叁元整;

三、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杨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人民币壹万陆仟叁佰伍拾叁元整;

四、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凭发票支付申请人杨春鉴定费人民币叁佰伍拾元整;

五、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杨春2015年1月24日至2015年5月14日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人民币壹万零伍佰肆拾叁元叁角捌分;

六、对申请人杨春的其他请求事项,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