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17-00225 | 发布机构: | 区人社局 |
发文日期: | 2017年11月13日 | 主题分类: | 专项启事 |
关键词: |
2017.1893裁决书公告
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上海谦诺贸易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 何正刚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嘉劳人仲(2017)办字第1893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何正刚2015年7月3日至2015年10月14日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人民币玖仟捌佰贰拾柒元伍角玖分;
二、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何正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人民币叁万捌仟玖佰陆拾元整;
三、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何正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人民币肆万玖仟零伍拾玖元整;
四、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何正刚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人民币肆万玖仟零伍拾玖元整。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即产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