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9/2017-00201 发布机构: 区人社局
发文日期: 2017年10月30日 主题分类: 专项启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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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947裁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17-10-30 浏览次数: 【字体:

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上海潮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马建国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嘉劳人仲(2017)办字第1947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马建国2017年3月10日至2017年4月28日期间的工资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

二、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凭收据返还申请人马建国车辆风险金人民币陆仟元整;

    三、对申请人马建国的其他请求事项,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