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17-00157 | 发布机构: | 区人社局 |
发文日期: | 2017年10月16日 | 主题分类: | 专项启事 |
关键词: |
2017.1722裁决书公告
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上海卯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沙红泉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并已依法缺席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嘉劳人仲(2017)办字第1722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对申请人沙红泉的请求事项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即产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