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17-00153 | 发布机构: | 区人社局 |
发文日期: | 2017年10月16日 | 主题分类: | 专项启事 |
关键词: |
2017.1297裁决书公告
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上海瑞秀日化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汤洁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嘉劳仲(2017)办字第1297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汤洁2016年2月至2016年8月期间工资人民币壹拾万零伍仟叁佰元整;
二、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汤洁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人民币贰万陆仟柒佰贰拾伍元伍角;
三、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凭票据向申请人汤洁报销2016年5月至2016年8月期间车费人民币壹仟陆佰元整;
四、对申请人汤洁的其他请求事项,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