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17-00151 | 发布机构: | 区人社局 |
发文日期: | 2017年10月16日 | 主题分类: | 专项启事 |
关键词: |
2017.1240裁决书公告
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上海熠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芮婷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嘉劳人仲(2017)办字第1240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芮婷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期间工资人民币捌仟元整;
二、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芮婷2016年9月26日至2017年5月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贰万玖仟零柒拾肆元柒角壹分。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