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9/2017-00132 发布机构: 区人社局
发文日期: 2017年09月30日 主题分类: 专项启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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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879裁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17-09-30 浏览次数: 【字体:

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上海康奥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何传松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并已依法缺席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嘉劳人仲(2017)办字第1879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何传松2015年11月28日至2016年11月27日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人民币叁万伍仟柒佰叁拾叁元柒角柒分;

二、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何传松2016年11月28日至2017年7月28日期间伤残津贴人民币壹万捌仟伍佰陆拾壹元伍角壹分;

三、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何传松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人民币陆万贰仟叁佰叁拾陆元整(3896元×16个月);

四、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凭单据为申请人何传松报销住院期间护理费人民币壹仟伍佰陆拾元整;

五、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何传松2016年5月26日至2017年3月15日期间护理费人民币壹万柒仟陆佰肆拾元整;

六、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凭单据为申请人何传松报销鉴定费人民币叁佰伍拾元整;

七、对申请人何传松的其他请求事项,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即产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