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17-00131 | 发布机构: | 区人社局 |
发文日期: | 2017年09月30日 | 主题分类: | 专项启事 |
关键词: |
2017.1484裁决书公告
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上海超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黄国平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并已依法缺席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嘉劳人仲(2017)办字第1484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黄国平2017年1月1日至5月15日期间工资人民币壹万伍仟壹佰元整;
二、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凭票据支付申请人黄国平2017年1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停车费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
三、你单位应于申请人归还公司车辆之日起七日内返还申请人黄国平押金人民币壹万元整;
四、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黄国平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人民币壹万零伍佰元整;
五、对申请人黄国平的其他请求事项,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即产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