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9/2017-00122 发布机构: 区人社局
发文日期: 2017年09月30日 主题分类: 专项启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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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417 裁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17-09-30 浏览次数: 【字体:

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上海超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叶涛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嘉劳仲(2017)办字第1417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叶涛支付2016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工资2200元、2017年2月1日至2月28日工资2200元、2017年4月1日至5月15日工资3312.64元,合计人民币柒仟柒佰壹拾贰元陆角肆分;

二、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申请人叶涛押金人民币壹万元整;

三、对申请人叶涛的其他请求事项,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