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17-00080 | 发布机构: | 区人社局 |
发文日期: | 2017年09月11日 | 主题分类: | 专项启事 |
关键词: |
2017.1805裁决书公告
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上海台佳家具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张和海等43人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嘉劳人仲(2017)办字第1805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张和海等41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人民币捌拾玖万陆仟壹佰贰拾壹元整(各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额详见附件二:申请人请求事项、查明事实及裁决结果);
二、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张和海等41人2017年5月1日至2017年5月16日期间的工资人民币陆万肆仟陆佰陆拾元肆角壹分(各申请人工资金额详见附件二:申请人请求事项、查明事实及裁决结果);
三、对申请人张和海等41人要求支付2017年5月17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工资的请求事项,不予支持;
四、对申请人凌友翠、袁明玉的请求事项,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