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17-00077 | 发布机构: | 区人社局 |
发文日期: | 2017年09月11日 | 主题分类: | 专项启事 |
关键词: |
2017.1172裁决书公告
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北京华业龙腾环境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杜昌齐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嘉劳仲(2017)办字第1172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对申请人杜昌齐要求你单位确认2016年9月30日至2016年12月22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请求事项,予以支持;
二、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杜昌齐2016年10月31日至2016年11月8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陆佰玖拾陆元捌角壹分;
三、对申请人杜昌齐的其他请求事项,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