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17-00048 | 发布机构: | 区人社局 |
发文日期: | 2017年08月28日 | 主题分类: | 专项启事 |
关键词: |
2017.1147裁决书公告
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上海阿旭贸易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邓革闯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嘉劳人仲(2017)办字第1147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邓革闯2017年4月27日至4月28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贰佰壹拾壹元肆角玖分;
二、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邓革闯2017年4月1日至4月28日期间休息日加班费差额人民币捌佰元整;
三、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申请人邓革闯扣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
四、对申请人邓革闯要求确认2017年3月27日至2017年4月28日期间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予以支持;
五、对申请人邓革闯的其他请求事项,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