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9/2017-00023 发布机构: 区人社局
发文日期: 2017年08月21日 主题分类: 专项启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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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326裁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17-08-21 浏览次数: 【字体:

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上海右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施丹辉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嘉劳人仲(2017)办字第326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对申请人施丹辉要求确认2016年11月21日至2017年2月15日期间与你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予以支持;

二、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施丹辉2016年11月21日至2017年2月15日期间工资人民币捌仟柒佰肆拾元玖角壹分;

三、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施丹辉2016年12月21日至2017年2月15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伍仟柒佰肆拾元玖角壹分;

四、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施丹辉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

五、对申请人施丹辉的其他请求事项,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