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17-00008 | 发布机构: | 区人社局 |
发文日期: | 2017年08月14日 | 主题分类: | 专项启事 |
关键词: |
2017.779裁决书公告
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上海乘方实业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蒋立菊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嘉劳人仲(2017)办字第779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蒋立菊2015年1月8日至2016年4月7日医疗费人民币壹万伍仟壹佰叁拾壹元肆角贰分;
二、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蒋立菊2015年1月9日至2015年1月26日、2015年4月8日至2015年4月13日、2016年1月5日至2016年1月15日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柒佰元整;
三、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蒋立菊住院期间护理费人民币壹仟柒佰伍拾元元整;
四、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伤残等级鉴定费人民币叁佰伍拾元整;
五、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蒋立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人民币叁万捌仟玖佰陆拾元整;
六、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蒋立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人民币伍万叁仟肆佰伍拾壹元整;
七、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蒋立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人民币伍万叁仟肆佰伍拾壹元整;
八、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蒋立菊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经济补偿金人民币肆仟零肆拾元;
九、对申请人蒋立菊的其他请求事项,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