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区人社局 | |
发文日期: | 2017年08月07日 | 主题分类: | 专项启事 |
关键词: |
2017.902裁决书公告
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绮兰金乔(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朱君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嘉劳仲(2017)办字第902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朱君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差额人民币叁万贰仟伍佰元整。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