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区人社局 | |
发文日期: | 2017年07月24日 | 主题分类: | 专项启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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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299裁决书公告
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上海星占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瓮冲冲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嘉劳人仲(2017)办字第299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瓮冲冲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人民币叁万贰仟柒佰零陆元整;
二、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瓮冲冲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人民币叁万贰仟柒佰零陆元整;
三、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瓮冲冲2015年5月9日至10月8日期间停工留薪期待遇差额人民币壹万壹仟捌佰壹拾陆元贰角;
四、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瓮冲冲医药费差额人民币柒仟贰佰陆拾叁元捌角玖分;
五、对申请人瓮冲冲的其他请求事项,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