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区人社局 | |
发文日期: | 2017年06月26日 | 主题分类: | 专项启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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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739裁决书公告
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上海龙引彩印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贾尚远等13人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嘉劳人仲(2017)办字第739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贾尚远等13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共计人民币叁拾玖万零叁佰伍拾贰元零柒分;
二、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贾尚远等13人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工资和工资差额共计人民币肆万柒仟贰佰肆拾肆元捌角捌分。
(详见附件四:被申请人应支付工资差额和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明细)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