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区人社局 | |
发文日期: | 2017年06月12日 | 主题分类: | 专项启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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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284裁决书公告
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上海载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毛新华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嘉劳仲(2017)办字第284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毛新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人民币贰仟贰佰叁拾柒元整;
二、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毛新华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期间加班费差额人民币壹万贰仟叁佰元贰角肆分;
三、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毛新华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期间夜班津贴人民币壹仟贰佰肆拾玖元陆角;
四、对申请人毛新华的其他请求事项,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