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区人社局 | |
发文日期: | 2017年06月05日 | 主题分类: | 专项启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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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770裁决书公告
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上海传贺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孙龙肖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嘉劳人仲(2017)办字第770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孙龙肖2017年2月份工资及2016年1月至2016年10月20日期间的出差报销款共计人民币贰万壹仟叁佰壹拾捌元贰角叁分。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