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区人社局 | |
发文日期: | 2017年05月31日 | 主题分类: | 专项启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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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682裁决书公告
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上海福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张洪友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嘉劳仲(2017)办字第682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张洪友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人民币叁仟贰佰捌拾伍元整;
二、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张洪友2016年6月至9月期间高温费人民币捌佰元整;
三、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张洪友2016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人民币玖佰捌拾柒元叁角陆分。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