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发布机构: 区人社局
发文日期: 2017年05月31日 主题分类: 专项启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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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224裁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17-05-31 浏览次数: 【字体:

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上海佳锦家具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单维金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嘉劳人仲(2017)办字第224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单维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人民币叁万伍仟陆佰叁拾肆元整;   

二、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单维金2016年5月25日至2016年8月24日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

三、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单维金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人民币壹万零伍佰元整;

四、对申请人单维金的其他请求事项,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