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区人社局 | |
发文日期: | 2017年05月22日 | 主题分类: | 专项启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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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699裁决书公告
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上海郊达物流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姚金生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裁决,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嘉劳人仲(2017)办字第699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姚金生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人民币贰万叁仟叁佰柒拾陆元整;
二、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姚金生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人民币壹万柒仟捌佰壹拾柒元整;
三、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姚金生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人民币壹万柒仟捌佰壹拾柒元整;
四、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姚金生劳动能力鉴定费人民币叁佰伍拾元整;
五、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姚金生2016年1月31日至2016年3月17日停工留薪期工资人民币肆仟捌佰陆拾贰元叁角贰分;
六、对申请人姚金生的其他请求事项,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