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区人社局 | |
发文日期: | 2017年05月02日 | 主题分类: | 专项启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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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4128通知书公告
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上海韵时演艺经纪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仇鲁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案号:嘉劳仲(2016)办字第4128号),现已审理终结。本会于2017年4月21日发出的嘉劳人仲(2016)办字第4128号裁决书,现发现该裁决书文字打印有误,本会特通知更正:裁决书中裁决如下中第二款“二、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仇鲁2015年3月至11月期间津贴人民币捌万捌仟壹佰壹拾肆元肆角整”,应予更正为“二、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仇鲁2015年3月至11月期间出差报销费用人民币贰万捌仟贰佰零肆元整”。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通知,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通知。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0一七年五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