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发布机构: 区人社局
发文日期: 2017年04月24日 主题分类: 专项启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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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4128 裁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17-04-24 浏览次数: 【字体:

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上海韵时演艺经纪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仇鲁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嘉劳仲(2016)办字第4128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仇鲁2015年8月至11月期间津贴人民币捌万捌仟壹佰壹拾肆元肆角整;

二、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仇鲁2015年3月至11月期间出差报销费用人民币贰万捌仟贰佰零肆元整;

三、对申请人仇鲁的其他请求事项,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