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区人社局 | |
发文日期: | 2017年03月27日 | 主题分类: | 专项启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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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3676裁决书公告
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上海玺派金属加工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柴新良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嘉劳仲(2016)办字第3676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柴新良2016年9月12日至2016年10月5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伍仟叁佰贰拾陆元零贰分;
二、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柴新良2016年10月1日、10月2日法定计薪日工资人民币伍佰玖拾壹元柒角捌分;
三、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柴新良2016年10月3日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差额人民币壹佰玖拾伍元叁角柒分;
四、对申请人柴新良的其他请求事项,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不服本裁决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不服本裁决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