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发布机构: 区人社局
发文日期: 2017年02月27日 主题分类: 专项启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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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3403裁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17-02-27 浏览次数: 【字体:

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上海丹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汤建华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嘉劳人仲(2016)办字第3403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对申请人汤建华要求确认2015年9月26日至2016年8月31日与你单位具有劳动关系的请求,予以支持;

二、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汤建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人民币壹万叁仟陆佰壹拾贰元伍角;

三、对申请人汤建华的其他请求事项,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