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区人社局 | |
发文日期: | 2017年01月26日 | 主题分类: | 专项启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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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3453裁决书公告
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上海潮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吴浩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嘉劳人仲(2016)办字第3453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吴浩2016年8月14日至2016年9月24日期间工资人民币壹万肆仟陆佰元整;
二、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申请人吴浩保证金人民币伍仟元整;
三、对申请人吴浩的其他请求事项,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