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发布机构: 区人社局
发文日期: 2017年01月16日 主题分类: 专项启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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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3127裁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17-01-16 浏览次数: 【字体:

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上海霞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丰庄店: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潘卓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嘉劳仲(2016)办字第3127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日内支付申请人潘卓2016年3月28日至2016年5月1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捌仟零陆拾柒元捌角陆分;

二、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日内支付申请人潘卓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5月4日出勤工资人民币玖佰肆拾玖元壹角陆分;

三、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日内支付申请人潘卓2016年5月5日至5月11日病假工资人民币伍佰陆拾玖元伍角;

四、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日内支付申请人潘卓2016年4月4日、2016年5月1日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壹仟肆佰贰拾叁元柒角肆分;

五、对申请人潘卓的其他请求事项,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另有规定外,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和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