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区人社局 | |
发文日期: | 2016年12月19日 | 主题分类: | 专项启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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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3193裁决书公告
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上海勰通通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古鑫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嘉劳人仲(2016)办字第3193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对申请人古鑫要求确认2016年3月9日至2016年8月12日期间与你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予以支持。
二、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古鑫2016年4月9日至2016年8月12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玖仟零捌拾柒元贰角肆分元;
三、申请人古鑫的其他请求事项,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