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区人社局 | |
发文日期: | 2016年11月21日 | 主题分类: | 专项启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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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2880裁决书公告
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上海崖柏服饰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聂先辉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并已依法缺席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嘉劳人仲(2016)办字第2880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聂先辉2016年6月1日至2016年6月15日期间工资人民币贰仟肆佰零陆元整;
二、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聂先辉2016年6月1日至2016年6月15日期间高温费人民币壹佰元整。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即产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