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发布机构: 区人社局
发文日期: 2016年11月21日 主题分类: 专项启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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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2873裁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16-11-21 浏览次数: 【字体:

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上海崖柏服饰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胡晓燕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并已依法缺席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嘉劳人仲(2016)办字第2873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胡晓燕2016年6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工资人民币肆仟柒佰伍拾贰元陆角肆分

二、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胡晓燕2016年6月23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伍佰玖拾柒元贰角柒分;

三、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胡晓燕2016年6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高温费人民币贰佰元整;

四、对申请人胡晓燕的其他请求事项,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即产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