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发布机构: 区人社局
发文日期: 2016年10月31日 主题分类: 专项启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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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2204裁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16-10-31 浏览次数: 【字体:

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滁州三鼎劳务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黄拔谦与被申请人一自力重钢结构营造(上海)有限公司及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嘉劳人仲(2016)办字第2204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对申请人黄拔谦要求确认2015年7月31日至2016年5月31日期间与被申请人一自力重钢结构营造(上海)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予以支持;

二、被申请人一自力重钢结构营造(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黄拔谦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人民币陆仟叁佰肆拾玖元叁角肆分;

三、被申请人一自力重钢结构营造(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黄拔谦“代通金”人民币叁仟壹佰柒拾肆元陆角柒分;

四、被申请人一自力重钢结构营造(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黄拔谦2016年2月份工资差额人民币壹佰元整;

五、被申请人一自力重钢结构营造(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黄拔谦2015年度夏季高温津贴人民币捌佰元整;

六、对申请人黄拔谦的其他请求事项,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