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发布机构: 区人社局
发文日期: 2016年10月17日 主题分类: 专项启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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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933裁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16-10-17 浏览次数: 【字体:

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上海闽通物流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金海权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嘉劳人仲(2016)办字第1933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金海权2015年12月至2016年5月24日的工资人民币叁万伍仟叁佰贰拾捌元整;   

二、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金海权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人民币壹万零伍佰元整;

三、对申请人金海权的其他请求事项,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