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发布机构: 区人社局
发文日期: 2016年09月26日 主题分类: 专项启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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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796裁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16-09-26 浏览次数: 【字体:

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上海潮顺服饰绣花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胡海霞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嘉劳人仲(2016)办字第1796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胡海霞2015年11月1日至2016年2月6日的停工留薪期待遇人民币肆仟叁佰零柒元陆角陆分;

二、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凭票据为申请人胡海霞报销劳动能力鉴定费人民币叁佰伍拾元整;

三、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胡海霞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人民币贰万叁仟叁佰柒拾陆元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人民币壹万陆仟叁佰伍拾叁元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人民币壹万陆仟叁佰伍拾叁元整,合计支付人民币伍万陆仟零捌拾贰元整。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