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区人社局 | |
发文日期: | 2016年09月26日 | 主题分类: | 专项启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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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633裁决书公告
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澳誉葡(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左亦容等21人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嘉劳人仲(2016)办字第1633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赵海鸽、余琳芮、陆雪飞、刘华丽、程金容、杨玉萍、李治洪、王朝阳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人民币叁万壹仟陆佰陆拾贰元整(详见附件三《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及工资金额》);
二、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孙沛、左亦容、赵海鸽、余琳芮、朱元卿、丁瑜、陆雪飞、左旺、刘华丽、程金容、杨玉萍、李治洪、曹国鹏、安海、王朝阳、王金川、赵拓、侯林生、王丛琳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4月29日期间工资人民币陆万叁仟零玖元玖角(详见附件三《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及工资金额》);
三、对申请人孙沛、左亦容、朱元卿、丁瑜、左旺、曹国鹏、安海、王金川、赵拓、侯林生、王丛琳的其他请求事项,不予支持。
四、对申请人刘红军、韩桂艳的请求事项,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2016.1633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及工资金额.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