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区人社局 | |
发文日期: | 2016年09月05日 | 主题分类: | 专项启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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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2715裁决书公告
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上海崖柏服饰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阴俊芳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嘉劳仲(2016)办字第2715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阴俊芳2016年6月1日至2016年7月10日期间工资人民币陆仟壹佰壹拾肆元整;
二、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阴俊芳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人民币壹仟零玖拾伍元整;
三、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阴俊芳2016年6月23日至2016年7月10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壹仟贰佰贰拾贰元玖角捌分;
四、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阴俊芳2016年6月高温费人民币贰佰元整。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