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区人社局 | |
发文日期: | 2016年08月22日 | 主题分类: | 专项启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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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768裁决书公告
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上海智瞳机电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杨印平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嘉劳仲(2016)办字第1768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杨印平2015年3月至2016年1月期间工资差额人民币叁万壹仟陆佰元整。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