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发布机构: 区人社局
发文日期: 2016年08月22日 主题分类: 专项启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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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721裁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16-08-22 浏览次数: 【字体:

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滁州三鼎劳务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王双红与被申请人一自力重钢结构营造(上海)有限公司及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嘉劳仲(2016)办字第1721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王双红“代通金”人民币贰仟壹佰玖拾元整,被申请人一自力重钢结构营造(上海)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王双红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人民币肆仟叁佰捌拾元整,被申请人一自力重钢结构营造(上海)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三、对申请人王双红的其他请求事项,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另有规定外,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和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