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区人社局 | |
发文日期: | 2016年08月15日 | 主题分类: | 专项启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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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853裁决书公告
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上海锦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钱晓敏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嘉劳人仲(2016)办字第1853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钱晓敏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3月15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贰万玖仟陆佰柒拾叁元玖角壹分;
二、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钱晓敏2016年4月16日至4月30日的工资人民币壹仟捌佰叁拾叁元叁角叁分;
三、对申请人钱晓敏的其他请求事项,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