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区人社局 | |
发文日期: | 2016年07月18日 | 主题分类: | 专项启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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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545裁决书公告
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农易物联网(上海)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杨寅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嘉劳仲(2016)办字第1545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对申请人杨寅要求你单位确认双方自2015年4月27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予以支持;
二、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杨寅2015年1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日常报销费10044元、2015年11月1日垫付房租费用22800元,合计人民币叁万贰仟捌佰肆拾肆元整;
三、对申请人杨寅的其他请求事项,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