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发布机构: 区人社局
发文日期: 2016年07月18日 主题分类: 专项启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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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994裁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16-07-18 浏览次数: 【字体:

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上海尊碧快递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刘赶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嘉劳仲(2016)办字第994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日内支付申请人刘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3376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510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108元,合计应支付人民币伍万叁仟伍佰玖拾贰元整

二、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日内凭票据为申请人刘赶报销鉴定费350元、医药费10元,合计人民币叁佰陆拾元整;

三、对申请人刘赶的其他请求事项,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