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区人社局 | |
发文日期: | 2016年07月04日 | 主题分类: | 专项启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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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480裁决书公告
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上海弘顺五金工具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时雷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嘉劳人仲(2016)办字第1480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时雷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人民币贰万柒仟捌佰玖拾捌元叁角柒分。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