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发布机构: 区人社局
发文日期: 2016年07月04日 主题分类: 专项启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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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965裁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16-07-04 浏览次数: 【字体:

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上海才志五金厂: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王振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嘉劳人仲(2016)办字第965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对申请人王振要求确认2015年6月1日至2016年2月29日期间与你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予以支持;

二、对申请人王振的其他请求事项,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即产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