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区人社局 | |
发文日期: | 2016年07月04日 | 主题分类: | 专项启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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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618裁决书公告(第三人)
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苏州长润文化产权交易服务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车成与被申请人苏州长润文化产权交易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及你单位劳动争议案,并已依法缺席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嘉劳人仲(2016)办字第618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车成2015年11月1日至2015年12月23日期间工资人民币壹万陆仟壹佰捌拾捌元整;
二、对申请人车成的其他请求事项,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即产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七月四日